排附姓名權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52號
SLDV,96,補,252,200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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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附姓名權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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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