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蕭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64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千玲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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