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052號
SLDV,96,聲,1052,200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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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甌堡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42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同法第533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交還支票等事件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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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甌堡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