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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530號
TNEV,106,南小,530,2017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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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一聰
被   告 呂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8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由該會議選任新主任 委員之會議資料(原告所提出之104年會議紀錄僅係管理委 員開會資料,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即全體住戶大會會議紀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每年召開住戶大會,原告應提 出上開資料證明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主任委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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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