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378號
TNEV,106,南小,378,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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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清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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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