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782號
TPBA,106,訴,782,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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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剛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參加人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不成立,原告於105年6月22日舉行罷工投票之開票 ,嗣於105年6月23日18:01分在其工會臉書宣布105年6月23 日24:00開始罷工。依原告與參加人105年6月24日協商會議 紀錄,雙方就「外站津貼」議題達成共識為:「1、不分越 洋區域航線,『外站津貼』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 每小時4美元,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2 、公司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1點『外站津貼』調升 之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之名單為 準。3、公司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第1點『外站津貼』之 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之『外站津貼』予會員,例如 :公司將非會員之空服員之『外站津貼』由每小時2美元提 高至每小時4美元時,則公司應同時提高會員之空服員之『 外站津貼』由每小時5美元提高至每小時7美元。4、公司如 有違反第3點約定之情事,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計算之 遲延利息給付予會員。」惟參加人於105年7月29日發放罷工 期間配合公司調度出勤之空服員、地勤人員等員工之獎勵金 。原告因認參加人嗣後片面毀約,並拒絕履行差距條款,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就參加人違反工會法 第35條第1項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行為部分,遂向被告 所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作成裁決。嗣經被告所屬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6年3月24日作成105年勞裁字 第41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主文如下:「確認相對



(即參加人)105年6月28日與相對人企業工會達成協議, 違反兩造於105年6月24日協議中有關外站津貼調升之禁搭便 車條款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不當勞 動行為。二、申請人(即原告)其餘申請駁回。」原告不服 原裁決主文第2項,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原裁決之相對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 主文第2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 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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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