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㈠至㈢事項
,即駁回本件聲請。
㈠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具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應
記載內容如下:
⒈債權人或債務人名稱(全稱)、住居所。如為法人,並記
載法定代理人、營業所。
⒉債權或債務金額、種類、有無優先權等。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
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
地點。
⒋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⒌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㈢陳報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並依該價額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聲請費。
㈣提出聲請人公司最新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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