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964號
SLDV,96,拍,964,200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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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1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台矽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94年8 月12日起至134 年8 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8 月12日登記在案 。
三、嗣債務人台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 月18日起分別向聲 請人借款14筆如附表二所載金額共計41,665,273元、美金15 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 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台矽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自附表二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計38,277,692元、美金135,006.8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4紙、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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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