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 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參 加 人 香港商晶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陳凱君律師 焦子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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