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35號
SLDM,96,訴,435,2007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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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簡志霖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賴俊佑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易
       賴素勤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東易賴素勤」部分均增列「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東易賴素勤」部分,漏繕「兼法定代理人」字樣,應予增列更正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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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