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092號
SLDM,96,易,1092,2007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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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866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士簡字第497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處刑意旨略以(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被告 甲○○係臺北市○○區○○路16之13號建順服飾店及臺北市 士林區○○路15之2 號EDO 服飾店之負責人,明知「火影忍 者」之圖樣,係日本國東京電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 ,嗣授權日本國株式會社TV TOKYOMEDIANET(下稱TV TOKY OMEDIANET 公司)在日本國以外各國經銷權利,TVTOKYOMED IANET 公司復獨家授權曼迪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曼迪公司) 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銷售影音視聽暨衍生性商品之權 利,未經曼迪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又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寄賣「火影忍者」美術著作 之服飾T 恤,係侵害曼迪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於民國95年 11月間某日起,聘僱不知情之李玉麗吳麗君分別在建順服 飾店及EDO 服飾店,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90 元之價格, 販賣予不特定人並從中抽取3 成之價款而牟利。嗣經警先後 於95年12月15日下午6 時10分許及同日下午6 時15分許,分 別在上開二址查獲,並扣得盜版「火影忍者」美術著作之服 飾共10件。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曼迪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項 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於96年6 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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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曼迪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