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491號
SLDM,95,易,1491,2007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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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而光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丙○○
被   告 丁○○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巾樸律師
被   告 山林開發
      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建春律師
      謝協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5813、12202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
155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設於臺北縣淡水鎮車路腳1 之 5 號「美而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而光公司)負責 人,丁○○為該公司業務副理,負責國內業務及資訊設備管 理、維護、採購等工作,乙○○係設於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 49 之1號1 樓「山林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山林公司)名義 負責人,甲○○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負責公司營運,均 明知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軟體,係美商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物,竟未經著作權人之許可、授權,共同基於 違反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89年間起迄94年9 月間 止,由丁○○以美而光公司營業需要向山林公司提出購買電 腦硬體及安裝侵害告訴人軟體之需求為由,經甲○○組裝電 腦並灌錄附表所示之盜版軟體後送至美而光公司由丁○○驗 收,用以供美而光公司員工使用而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嗣於95年3 月29日上午10時2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 在臺北縣淡水鎮車路腳1 之5 號美而光公司查獲,並在附表 所示之電腦硬碟內發現擅自重製之美商微軟公司電腦程式著 作。因認被告丙○○丁○○乙○○甲○○共同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罪嫌,被告美而光公司及山林公司應依 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8 月8 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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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而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