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千文交通有限公司
馬玉蘭
被 告 范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020元(計算式:返還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40
,000元+欠費24,020元=64,0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范瑤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馬玉蘭係共同原告,抑或以原告千文交通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應訴,請具狀陳明;如係以原告千文交通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訴,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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