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586號
TPEV,106,北補,586,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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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千文交通有限公司
      馬玉蘭
被   告 范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020元(計算式:返還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40
  ,000元+欠費24,020元=64,0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范瑤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馬玉蘭係共同原告,抑或以原告千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應訴,請具狀陳明;如係以原告千文交通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訴,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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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