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沈楠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鍾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8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