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張維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