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542號
TPEV,106,北補,542,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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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張維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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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