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541號
TPEV,106,北補,541,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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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周建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
130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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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