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35號
原 告 蔡定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芊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
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