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23號
KLDV,95,勞訴,23,2007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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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鄭營城即觀海仙境小吃店
      陳麗珠即觀海仙境小吃店
      吳月春即觀海仙境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
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 年7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 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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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