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陳正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
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