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403號
TPEV,106,北簡,9403,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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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泰安郭敏子林高曉慧即林玉妹之繼承人
(以下均為林玉妹之繼承人)高允可林高孝榮林高志榮
高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萬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3,310元,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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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