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泰安、郭敏子、林高曉慧即林玉妹之繼承人
(以下均為林玉妹之繼承人)、高允可、林高孝榮、林高志榮、
高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萬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3,310元,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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