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67號
原 告 余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瑪黑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瑪黑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瑪黑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0元,應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瑪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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