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96年度,792號
KLDM,96,基簡,792,200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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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 日所為之
96年度基簡字第792 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四頁第九行「方德良委由林應廷」、第十行「方德良」等字句應予刪除,第十行「俞裕枝」應更正為「何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 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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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