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732號
TPEV,106,北簡,8732,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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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32號
原   告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1,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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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