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32號
原 告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1,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