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40號
原 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吳發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 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雖以「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 出「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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