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18號
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泊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