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王毓燊(原名王玉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省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1,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
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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