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029號
TPEV,106,北簡,8029,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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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029號
原   告 王英英
      王英嬌
      王柏三
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王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雄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3 樓之12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各1/4 移轉登記予原告3 人,其訴訟
標的價額按原告陳報之估價報告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3,
191 元(9,857,588 元×3/4 =7,393,191 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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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