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656號
TPEV,106,北簡,7656,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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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6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謝金娟陳達裕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江木陳達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 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因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 遂以106 年度湖簡字第408 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該移送 管轄裁定並合法送達於兩造,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該裁定 因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而確定,且本件並無專屬 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其羈 束,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現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 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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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