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591號
TPEV,106,北簡,7591,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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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591號
原   告 張惠霖
被   告 吳詩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被告之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依據民法不當得利及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提起本件訴訟,然依原告之主張,尚未能認定有何其他 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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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