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68號
NTDV,96,訴,168,2007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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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9.33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新道營造有限公司於95年6月1日邀同被 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 間自95年6月5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雙方約定以每月為一期 ,分1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 年利率百分之4.645機動計算(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332) ,逾期償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 ,借款人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自96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00,000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等。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告新道營造有限公司於95年6月1日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 年6月5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雙方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分12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 百分之4.645機動計算(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332),逾期 償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借款 人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新道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 2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本金600,000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 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與事 實相符,堪認為真實。
㈢、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 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 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新道營造有限公司以被 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就其所負 債務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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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