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即一力建業行、丙○○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乙○○即一力建業行之營利事 業登記資料暨負責人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 國96年5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 國96年5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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