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文化皇冠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3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
㈡提出公寓大廈報備證明、被告所有建物登記謄本、現任主委
改選證明、住戶管理規約、管理費計算表。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