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1380號
TNEV,96,南簡,1380,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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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文化皇冠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3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
 ㈡提出公寓大廈報備證明、被告所有建物登記謄本、現任主委
  改選證明、住戶管理規約、管理費計算表。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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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