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96年9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