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6年度,42號
TPBA,96,訴更一,42,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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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96年9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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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