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78號
上 訴 人 榮利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征聖(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
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3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078 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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