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60號
TPBA,96,訴,160,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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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美圭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石本活生化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Ishimoto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石本活生化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2 月13日以「美圭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標章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鈣片、中藥、西藥、維他 命、醫用營養品、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 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日商石本活生化 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 95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4006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 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石本活生化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 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 規定,命日商‧石本活生化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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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石本活生化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圭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