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19號
TPBA,96,訴,119,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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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19號
原   告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11日以「莎邦女兒」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5類之睡衣、睡衣褲、浴袍、背心、內衣褲、圍裙等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8 月15日中 台異字第9409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莎邦 女兒』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嗣經經濟部以95年11月29日經訴字第09506184220 號決定 「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 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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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