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36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被 告 考選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18
日95考台訴決字第142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4年第3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 筆試醫師第2 階段考試(下稱系爭考試),系爭考試於94年 11月29日全部筆試完畢,原告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全部筆 試完畢之次日起3 日內),對系爭考試「內科學」科目第11 題、第34題、第53題及「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 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下簡稱婦產 科學)第21題、第23題,共計5 題之公告答案有疑義,填具 試題疑義申請表向被告申請,經被告依規定程序處理結果, 決定均維持原公告答案,並據以公告及以94年12月16日選題 字第0943100580號書函復知原告。
㈡嗣原告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原告總成績49 .1666 ,未獲及格(及格標準50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除對上開5 題續表疑義外,另對「外科學(包括骨科學、麻 醉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下簡稱外科學)第53題 及婦產科學第7 題提出疑義,案經考試院訴願決定駁回後, 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辦理之94年第3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醫師 第2 階段考試,應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行政處分。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被告就系爭考試之評分有無原告所指違法之情事?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例示規定」,自應對於所「例示」之內容,自應優先適 用:
⑴「制定法律時,於條文內規定多數事項者,因事項繁多 ,無法一一列舉,乃列舉一事項或數事項為例,而於列 舉事項之末,綴以概括全部事項之文句,前者謂之例示 規定,後者謂之概括規定。從而,(一)例示規定中列 舉之事項,係從概括規定範圍內抽出,故概括規定之事 項必與例示規定事項性質相類,(二)概括規定部分, 必有能概括全部事項之文句,否則,即非概括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173 號大法官陳世榮之不同意見書。由此 可見,「例示規定」與「概括規定」二者本質上並不相 同!
⑵其次,「第2 條雖係就何謂研究發展費用而為界定,惟 其首先說明研究發展包含之事項(如研究新產品、改善 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而後列10款,則為從 事上述研發事項所支出之「各類」費用。前9 款為例示 之規定,第10款為概括規定,故必不在前9 款例示範圍 內之研發費用,始有適用第10款專案認定之可能。倘對 原符合抵減辦法第2 條第8 款「種類」之支出,即委託 研究機構辦理研究工作之費用,但依財政部函釋,不為 核定時,如何仍有適用概括規定之可能。」司法院釋字 第441 號大法官劉鐵錚之不同意見書。由此可知,既然 屬於例示規定,則例示之範圍應優先適用,否則,顯然 違背例示之本旨。
⑶本件被告就參考書目之公告,除明示書籍名稱外,尚且 加註「第幾版」,並表示此為例示規定;因此,被告處 理疑義事件時,應優先依據例示之書籍版本進行。然被 告就本件原告所提出之疑義,均未依據例示之書籍版本 審議,反而引用例示以外之版本作為審議意見,顯屬恣 意,更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侵害考生之信賴利益)及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⑷其次,公告書目中之「生物化學」第5 項之參考書目之 末,尚且標明「2 版或以上」;「外科學」第2 項之參 考書目之末,尚且標明「或新版7th ed. 1999」。可見 ,被告公告書目對於同一書籍之版本,早有明確之標示 ,自不容其於考試後改以其他版本作為審議依據。 ⑸況且,本件原告爭執之書籍版本,均為外文書籍。外文 書籍於國外之出版日期,國內未必能同時取得,並且未 必立刻在各醫學院課程中採用,更何況參加94年度系爭
考試之考生?故被告此舉,公平性亦顯然不足!本件疑 義審議委員索引用之較新版本書籍,於系爭考試舉行之 前,於國內是否能正常取得?顯有疑問!依據行政程序 法第9 、36條規定,被告自應對「審議委員所使用之較 新版書籍,於舉辦系爭考試之前,考生客觀上能否正常 取得、閱讀?」等試舉證,否則,即不應為不利原告之 認定。
2.被告之判斷餘地若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仍應依法撤銷 之:
⑴「按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 例如國家考試之評分、學生成績之評定、計畫性政策之 決定、公務員能力之評價、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專 門科技事項、行政上之預測決定或風險評估等,由於法 院審查能力有限,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 有判斷餘地。但如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 法情事,亦應承認法院得例外加以審查,其可資考量之 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 認定或錯誤之資訊。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 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 正當程序。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 判斷之權限。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 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行政機關之判斷,是 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 公益原則等等,仍應由法院審查。」(司法院釋字第55 3 號解釋理由書、釋字第319 號翁岳生等3 位大法官所 提不同意見書、並參照學者通說見解)
⑵本件被告例示參考書目在先,原告依據該例示之書目內 容,針對試題提出疑義時,被告卻迴避其例示書目,改 以其他書籍審議並維持原公布答案,此舉顯屬恣意,更 違反平等原則。
3.被告恣意、違反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自我拘束 原則之具體情形:
⑴內科學第11題:
①內科學之指定參考書「Harrison's 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 」之最新版為第14版,而非被告 處理意見中所引用之「16版」;Cecil Textbook of Medicine亦應為20版,而非被告處理意見所引用之22 版。被告引用其公告之後之新版本反駁原告主張,顯 然恣意。
②況且,審查意見亦引用同於原告之主張─Harrison's
1998年版(14版):「……cardiogenic shock is generally associated with mortality rate >70%, ……his high mortality rate can be lowered by as much as one-half 」(鈞院卷35頁),既然審查 意見引用該版書籍內容,認為積極治療後死亡率可以 降一半,何以仍認為D 非正確答案?被告恣意之情形 ,更屬顯然。
⑵內科學第34題:
①被告處理意見竟引用Harrison's 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 第16版作為依據。惟查,該版於 系爭考試進行時,考生根本無處購得,且就被告而言 ,並未有第16版流通市面,故其公告內容仍以第14版 為據。被告引用其公告之後之新版本反駁原告主張, 顯然恣意。
②被告處理意見中,既然認定「可否成功脫離呼吸器與 多發因子有關,並無單一指標可準確預測能否成功脫 離呼吸器」(鈞院卷35頁),則若選擇本試題之任何 一選項,均非屬正確答案,被告公告之答案C ,顯然 亦非屬正確。至於,被告所謂「理想測試受考者一般 內科醫學知識即可」,則實應支持原告之主張,具一 般內科醫學知識者,根本無從選擇任何選項。被告之 解釋與主張,更顯屬恣意。
⑶內科學第53題:
①被告公告之指定參考書目Harrison第14版第1463頁既 然有明確說明,則被告即應以該書內容為準。而非另 行提出相反之意見。
②公告書目固然為「例示」性質,則被告既於「例示」 以外,雖可引用其他文獻,但若文獻內容與例示書籍 內容相異時,仍應以例示書籍為準,考生始能有所依 循,此應為例示之意旨。
③依據被告之處理意見,原告無從知悉其論述依據為何 ?且處理意見並未說明何以原告引用、主張之內容不 可採?顯亦有恣意之情形。
⑷婦產科學第21題:
①被告處理意見引用Nelson第17版,而非公告書目之第 15版,顯然恣意。
②被告公告書目第15版之內容,既然已明確表示該病症 之檢查應以「成年」為依據,且系爭考試所錄取者, 係取得我國醫師資格,而非美國醫師資格,「成年」 之認定,自應依據我國法律之規定,以20歲為成年。
18歲之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簽署同意書之行 為,於法定代理人同意前,並無效力。因此,被告所 公布之答案D 顯然錯誤,其悖離我國法律規範之認定 ,更屬恣意。
③尤有甚者,審查委員之一表示:「選其他答案,顯然 比18歲和20歲的法律更有了解不清的嚴重問題,如果 全部給分,對其他考生反而不公平」(鈞院卷41頁) 此等論述顯屬該委員主觀偏見,且所謂「了解不清」 嚴重與否,當非該命題所欲測試之目的,不足作為被 告拒絕給分之理由。既然無正確選項可選,被告即應 一律給分,當無另行判斷所謂「嚴重與否」而為區別 。該審查委員之意見,顯屬恣意。
⑸婦產科學第23題:
①被告之處理意見,並未說明其引用出處為何,逕行否 決原告之主張,顯屬恣意,更難令人甘服。
②原告依據參考書目中之Nelson 15 版第1313頁之內容 ,而選A ,被告遽為否決,而未引用相關文獻或書籍 資料,審查流於形式,更屬恣意。
⑹外科學53題:
①被告之處理意見,並未說明其引用出處為何,逕行否 決原告之主張,顯屬恣意,更難令人甘服。
②原告依據指定參考書作答,卻未見被告針對該指定參 考書之內容回應、討論,該審查亦流於形式,完全悖 離公告之參考書目內容,顯亦屬恣意。
⑺婦產科學第7 題:
①原告依據被告公告之參考書目Novak's Gynecology 12版第461 頁、第1121頁之記載,主張4 個選項均應 給分,被告並未針對該參考書目回覆,顯屬恣意。 ②審查委員之意見,究竟依據為何?當屬試題疑義案件 中,最主要之關鍵。因此,審查委員之相關意見,均 應有明確之依據。否則,被告公告「例示」之參考書 目之用意,豈非蕩然無存?
4.系爭考試之公告參考書目係於93年3 月5 日以選專字第09 33300307號函修正88年12月30日88選專字第16026 號函之 附註欄(見鈞院卷第47頁)。惟公告內公布之參考書目有 寫明版本,考生自然會依照公布版本的內容來準備考試, 而有落後書籍實際新版之問題。
5.系爭試題有1 題是成年的定義,例示的版本是指20歲,但 是審議時所引用的版本卻是18歲,而被告由命題委員提出 的意見中,竟然有「其他答案顯然都有錯誤,但是如果選
了其他答案,顯然比18歲和20歲更有了解不清的問題,但 是全部給分,卻又不公平」等看法,違反國家考試評分規 定,既然不是正確答案就應該全部給分才是。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原告參加系爭考試未獲及格,於收受被告寄發成績單後, 以不服被告對應試科目內科學第11、34、53題、婦產科學 第21、23題等5 題試題疑義之處理結果為由,提起訴願; 並於訴願階段另提婦產科學第7 題及外科學第53題等2 題 試題疑義,要求另為適法之處分。
2.經查系爭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除訴願階段另提之外 科學第53題並無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外,其餘6 題,原告 及其他應考人曾對被告公告之答案提出疑義,被告經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 條規定程序,將該等應 考人所提疑義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委員研擬處理意 見後,連同該等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一併提請系爭考試 醫師組召集人邀集相關委員或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 決議,均維持原正確答案,經送請系爭考試主任委員核定 後,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並復知原告,其程序嚴謹周延。 3.為求審慎,被告於訴願受理後再次將原告所提上開7 題試 題疑義及其佐證資料分別送請原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研提 處理意見後,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於95年6 月5 日召開「研 商94年第3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2 階段 考試試題答案爭議專案會議」討論結果,決議均維持被告 原公布之答案;原告所提訴願經考試院以被告對系爭考試 試題疑義均依規定處理,並無違誤而予以駁回在案,原告 指稱訴願階段並未查明系爭試題,顯非事實。
4.系爭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悉依典試法及有關法規之規定 辦理完竣,程序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參與審議之委員基於 法律之授權,根據學識素養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 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除依形式觀之有顯 然錯誤或重大瑕疵者外,不容應考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 最高行政法院(89年7 月1 日改制前為行政法院)55年判 字第275 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19 號解釋足資參據。 5.系爭考試係以50分作為錄取標準。雖然法規規定60分為及 格,但若錄取人數不到35% ,可降低其標準,但最低不得 低於50分,因此系爭考試係以50分為錄取標準。 6.程序上應考人若對公布之標準答案有所疑義,應於3 天內 提出疑義,原告第2 次的疑義是訴願時才提出的,已經超 過法定期間。
7.典試委員的處理意見屬於典試法第23條規定不可供閱覽的
部分,因為上面有典試委員的姓名及其字跡,被告只能將 研商結果告訴應考人。但訴願決定書第5-8 頁的理由(見 原處分可供閱覽卷第8 頁至第10頁)有將處理意見表示出 來,原告當可得知被告確實有依照法定程序處理試題疑義 。而參與試題會議的委員如何去認定試題的答案,完全是 由委員們依照典試法的授權作專業性的討論及決議。 8.被告雖於88年12月30日公布系爭考試之參考書目,惟公告 之函文至90年才開始實施,因此當時的書目的確是最新的 版本,但是後來考慮到1 年後再實施的話,醫學界的變化 很快,所以公告之附註2 才會寫「以最新版次為命題依據 」。而且93年修正公告時亦表明公告書目只是研讀的參考 資料,並不是命題的資料。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考試內科學第11、34、53題、婦產科學 第7 、21、23題及外科學第7 題等共7 題有疑義,原告已先 後提出試題疑義,詎被告不依其公告之參考書目版本之內容 為答案之依據,顯有恣意評分之違法情事,而原告之總成績 較及格標準僅有2 題之差,爰訴請如聲明所示云云。二、被告則以:系爭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除訴願階段另提 之外科學第53題並無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外,其餘6 題,原 告及其他應考人曾對被告公告之答案提出疑義,被告將該等 疑義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委員研擬處理意見後,連同 該等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一併提請系爭考試醫師組召集人 邀集相關委員或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決議,均維持原 正確答案,經送請系爭考試主任委員核定後,依原正確答案 評閱,並復知原告,其程序嚴謹周延;又被告雖於88年12月 30日公布系爭考試之參考書目,惟公告之函文至90年才開始 實施,因此當時的書目的確是最新的版本,但是後來考慮到 1 年後再實施的話,醫學界的變化很快,所以公告之附註2 才會寫「以最新版次為命題依據」,況93年修正公告時亦表 明公告書目只是研讀的參考資料,並不是命題的資料,原處 分並無違誤等語置辯,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三、本件兩造不爭以下之事實,並有如下之證據在卷可稽,堪認 為真實:
㈠系爭考試於94年11月29日全部筆試完畢,原告於試題疑義受 理期間,對於內科學第11、34、53題及婦產科學第21、23題 ,共計5 題之公告答案提出試題疑義之申請,此有試題疑義 申請表在原處分卷1。
㈡被告將原告提出之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命題委員提 出書面處理意見,此有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在原處分卷1(
其內容則經本院逐字朗讀並經記明於96年6 月6 日之準備程 序筆錄,見本院卷頁35以下)。
㈢被告將上開書面處理意見提請醫師組召集人,邀集試題審查 委員,於94年12月13日召開會議研商,其中關於原告所提試 題疑義,均維持原公告答案,並經被告公告並函復原告在案 ,此有會議紀錄、試題疑義彙整表、被告公告及94年12月16 日選題字第0943100580號書函在原處分卷1 (會議紀錄內容 與上開2 題相關者,經本院逐字朗讀並經記明於96年6 月6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頁36)。
㈣於訴願程序中,被告依考試院之函囑,再請命題委員及審查 委員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於95年6 月5 日召開試題答案爭 議專案會議紀錄,維持原公布答案,此有試題疑義處理意見 表及會議紀錄在原處分卷2 (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上之意見 經被告擇要於上開會議內說明之,該會議紀錄內容則經本院 逐字朗讀並經記明於96年6 月6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卷頁36以下)。
㈤被告於88年12月30日88選專字第16026 號公告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參考書目,內 科學有「Harrison's 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 第14版、「Cecil Textbook of Medicine」第20版,婦產科 學有「Novak's Gynecology」第12版,小兒科學有「Nelson Textbook of Pediatrics」第15版,附註2 則記載「本參考 書目,均以最新版次為命題依據,且除本參考書目外,各應 試科目得命擬10% 之綜合性試題。」,此有上開公告在本院 卷頁50以下。
㈥被告於93年3 月5 日選專字第0933300307號公告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參考書目修 正附註欄,其中附註2 修正為:「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及參考用書為本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及研讀參考資料,實際 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此有上開公告在本院卷頁47以下。
四、是本件之爭執,在於被告就系爭考試之評分有無原告所指違 法之情事?
㈠按典試法第1 條規定:「依法舉行考試時,其典試事宜,除 檢覈外,依本法行之。」第24條第1 項規定:「(第1 項) 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 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第22條規定:「(第1 項)應 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2 項)試題疑義 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
之。」
㈡又按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典 試法第22條規定訂定之。」第2 條規定:「(第1 項)應考 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 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3 日內(郵戳 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 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第3 項)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申請表格式及應載明 事項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應考人提出試題、答 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 備者,不予受理。」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考人所提疑義 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 、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將應考人 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 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7 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 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 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三、將會議處理結果 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第4 條規定: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 、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二、試 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三、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 之答案重新評閱。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 分。」第10條規定:「檢覈筆試及檢定考試之試題疑義處理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㈢由以上規定及典試法之相關規定可知,被告辦理公務人員考 試,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 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 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作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其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 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 所必要(最高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 號判例參照)。 ㈣本件原告參加系爭考試,總成績49.17 分,未達該科別考試 及格標準50.00 分,致未獲及格,此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附原處分卷2 可按,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系爭考試被告 未錄取原告,於法並無不合。
㈤原告雖主張系爭考試內科學第11、34、53題、婦產科學第7 21、23題及外科學第7 題等共7 題有疑義,顯有恣意評分之
違法情事。惟查:
1.按考試之評分專屬於典試委員之職權,此具有高度之專業 性及屬人性,其法律性質為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之「判斷餘地」,因而典試委員之出題及評分應受尊重, 其他機關甚至法院亦不得以其自己之判斷,代替典試委員 評定之分數,此一原則不但適用於非測驗式試題,亦適用 於測驗式試題,蓋於此類試題其由典試委員所決定公布之 測驗式試題答案,即等同於典試委員之評分。準此,本院 對原告系爭考試之評分結果,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 有顯然錯誤外,應予尊重。
2.按如㈡所引之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 規定,原告如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認有 疑義,應於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3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本件原告在上開3日期限內,既僅對於內科學 第11、34、53題及婦產科學第21、23題,共計5 題之公布 答案提出試題疑義之申請,此有試題疑義申請表在原處分 卷1 可按,且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告於行政爭訟期間始對 系爭考試婦產科學第7 題及外科學第7 題加以爭執,依法 被告本應不予受理,則雖被告就此2 題依訴願機關考試院 之指示亦併加研議,惟此不拘束本院,本院不就該2 題之 試題疑義續予審查,合先指明。又關於內科學第11、34、 53題及婦產科學第21、23題等5 題之試題疑義,查被告所 為之處理程序,詳如理由四㈡至㈣所述,均未違反國家考 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此亦為原告所不爭,亦先予 指明。
3.關於內科學第11題:
⑴查依命題委員所擬具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釋復以:1. 根據指定參考書Cecil 22nd版本PP421 已清楚表達在考 題中。2.所提之Harrison's Principle of Internal Medicine 16thEd 2005,1612 頁:「…It is associa ted with in-hospital mortality rate >50%」。3.所 列Harrison's 1998 年版:「…cardiogenic shock is generally associated with mortality rate >70%,… …hishigh mortality rate can be lowered by as much as one-half. 」generally 比can be更應該認定 ,此有該意見表及所附Cecil 22版、頁421 影本關於「 Cardiogenic shock is associated with mortality rates of more than 70 to 80% despite aggressive medical therapy.」之記載在原處分卷1 可按。 ⑵又查被告經訴願機關考試院囑本部查證並提答辯,被告
爰請題庫管理處轉原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研提意見,其 釋復略以
A.命題委員:近年有關急性心肌梗塞伴發心因性休克之 死亡率仍介於50% 至80% ,雖依臨床實驗,不同年齡 、種族之死亡率略有差異,但與選項(D )積極性治 療的死亡率仍高達70%-80% ,並不相違,故建議維持 原正確答案(C )。
B.審查委員:文獻資料顯示,死亡率需根據病人不同狀 態與侵入性治療是否成功而定,選項(D )雖將範圍 限縮至70% -80%之間,但仍於學者的報告範圍內( 45%-80%),該選項應為可接受之答案。 以上均有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及95年6 月5 日會議紀錄 在原處分卷2 可按,且2 位委員於上開意見表均表示本 件爭議係出於學說論點不同而已。
⑶按在行政法上討論所謂「恣意」,一般認與「欠缺合理 的、充分的實質上理由」同義,也就是並未依照「事物 本質」及「實質正義」所為之行為,則本件關於本題之 評分,顯並無恣意之可言,原告所援引之其他文獻或國 內其他醫師之看法,容有出入,惟此乃典試委員等基於 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作專門學術上 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非 本院所能干涉,原告之主張尚非可採。
⑷至於原告主張公布答案未依之公告之參考書目版本,即 屬恣意云云,查被告於88年12月30日88選專字第16026 號公告參考書目即於附註2表明:「本參考書目,均以 最新版次為命題依據,且除本參考書目外,各應試科目 得命擬10% 之綜合性試題。」;而於93年3 月5 日公告 參考書目附註2亦表明:「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 參考用書為本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及研讀參考資料,實 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被告於該2 次公告均未明確限定試題及答案均出於 所公告之參考書目及其版本,反而於前者附註參考書目 均以最新版次為命題依據,於後者附註參考用書為本考 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及研讀參考資料,且查系爭考試係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2 階段考試,及格者 得於請領醫師證書申請執業登記後執行醫師業務,使得 嫻熟最新且最為普遍接受之醫學知識者獲得及格,始合 於恣意禁止原則所強調之審查基準即「事物本質」及「 實質正義」,原告此一主張(包括就其餘題目為相同之 主張者),自亦非可採。
4.關於內科學第34題:
⑴查依命題委員所擬具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釋復以:1. 依據參考書目Harrison's 16th edition P1599rapid- shallow-index(RSI)<105,最大吸氣壓力<-30cmH2O 和 肺活量> 100ml/kg,皆可作為評估可否成功脫離呼吸器 指標。2.依肺部生理學而言,最大吐氣壓力代表吐氣肌 力大小,可評估咳嗽的力量,與維持呼吸道通暢有關, 可作為評估可否脫離人工氣道參考指標,惟與可否成功 脫離呼吸器並無相關。3.可否成功脫離呼吸器與多發因 子有關,並無單一指標可準確預測能否成功脫離呼吸器 。本科目為內科醫師考試,並非內科細專科考試,理想 測試受考者一般內科醫學知識即可,此有該意見表及所 附Harrison's 16 版頁1599影本在原處分卷1 可按。 ⑵又查被告經訴願機關考試院囑本部查證並提答辯,被告 爰請題庫管理處轉原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研提意見,其 釋復略以:
A.命題委員:可否成功脫離呼吸器與多發因子有關,目 前雖無單一指標可準確預測,惟依肺部生理學而言, 選項(C )之最大吐氣壓力代表吐氣肌力大小,係可 否脫離人工氣道之評估指標,與脫離呼吸器並無相關 ,因此,本題不可作為評估可否成功脫離呼吸器之指 標為(C )最大吐力壓力>+50cmH2O,並無違誤。 B.審查委員:訴願人(按即原告)所引用之文獻並無指 出最大吐氣壓之合理數值,且此文為較早之文獻,是 否可為臨床之指引,仍有待商榷。
以上均有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及95年6 月5 日會議紀錄 在原處分卷2 可按。
⑶同理由四㈤3.⑶及⑷,本件關於本題顯無恣意之可言, 原告主張尚非可採。
5.關於內科學第53題:
⑴查依命題委員所擬具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釋復以:本 題答案D 為胸部電腦斷層攝影和肺功能檢查是臨床必要 檢查項,即常規檢查,因電腦斷層可顯示影像學特性, 有些病因可呈現較特殊之變化,侵犯肺泡或間質,侵犯 較週邊或較中央等,如塵肺症─只要有工作史,與電腦 斷層之特性,即可診斷不須組織切片,所以組織切片並 非每一位Interstitial lungdisease 必須做。本題並 非考診斷,而是考治療、病理、影像與臨床檢查綜合判 斷何者敘述為錯,何況組織切片因取之位置、大小,可 能結果不一,有時也不能得到病因,只是病理變化,而
且也有危險性。所以在診斷方面並非唯一之選項,此有 該意見表在原處分卷1 可按。
⑵又查被告經訴願機關考試院囑本部查證並提答辯,被告 爰請題庫管理處轉原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研提意見,其 釋復略以:
A.命題委員:胸部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可詳查組織侵犯 之細節,並排除許多不必要之檢查,國際共識咸認該 項檢查之必要性,訴願人指稱胸部電腦斷層攝影檢查 非為必要之檢查項目,並不適當,故應維持原正確答 案(A )。
B.審查委員:本題選項(A )對類固醇仍有不錯之療效 ,正確答案為(A )並無錯誤,至胸部電腦斷層攝影 檢查可提供充足之資料以評估ILD 病人之侵犯範圍及 嚴重程度,為ILD 相當必要之檢查。
以上均有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及95年6 月5 日會議紀錄 在原處分卷2 可按。
⑶同理由四㈤3.⑶,本件關於本題顯無恣意之可言,原告 主張尚非可採。
6.關於婦產科學第21題:
⑴查依命題委員所擬具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釋復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