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46號
原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敬恆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代 表 人 郭旭崧(局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少騰律師
陳怡欣律師
參 加 人 荷蘭商Akzo N
代 表 人 Dr.R.Stol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Akzo Nobel N.V.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疾病管制局流 感疫苗自製計畫BOO案」 案,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 9 日審核會評選荷蘭商GlaxoSmithKline Biologicals S.A. (下稱GSK )為最優申請人,荷蘭商Akzo Nobel N.V. 為次 優申請人,並以95年3 月10日衛署疾管企字第095004063 號 函公告審核結果,原告不服提出異議及申訴,均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 定應予撤銷,荷蘭商Akzo Nobel N.V.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GSK與被告議約不成立,已由Akzo Nobel N.V. 遞補與被告完成議約),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荷 蘭商Akzo Nobel N.V.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