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01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測量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所載原告「陳世昌」,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 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