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測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401號
TPBA,95,訴,3401,2007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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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01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測量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所載原告「陳世昌」,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 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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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