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6年度,268號
TPEV,96,北簡聲,268,2007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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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日陽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
北簡字第37770號、96年度簡上字第52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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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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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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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3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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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3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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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陽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