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79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錩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磁片(按照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詳載本件
訴訟標的事實及理由)送本院,另附繕本逕送被告,回證送
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