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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33910號
TPEV,96,北簡,33910,200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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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儒時尚纖維有限公司廉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億儒時尚纖維有限公司廉展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否則即係書狀不合 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億儒時尚纖維有限公司營業所送台 北縣三重市○○○路89號1樓,遭「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 他處」;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廉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地址送台北市○○○路229號,遭「原址查無此公司、 原址查無其人」理由退回,有退回之公文封可稽,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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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儒時尚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廉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