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22號
PCDV,105,家簡,22,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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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鈺惠
被   告 謝慧卿
      李奇峯
      李玟玲
      李品璇
      李思潔
      游李昭玉
      李昭容
      陳李淑娥
      廖李淑霞
      藍李淑真
      李淑英
      許素蘭
      陳旻鋒
      陳銀真
      陳王梅花
      陳振堉
      陳冠豪
      陳惠玉
      陳蔡梅珠
      陳家茹(即陳怡如)
      陳怡君
      陳力瑛
      陳明洲
      陳明祥
      陳明煌
      陳聖學
      廖陳雪嬌
      陳雪娥
      陳雪鳳
      陳芃諭
      李宗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被繼承人鄭天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李德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並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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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