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李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 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 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32,000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68,000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64,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105年10月28日壽會貴字第1051002412號函在卷可參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以擔任洗碗服務人員為業,其所提薪資證明雖僅有2500 0元,惟經本院命其提高薪資達勞保投保薪資後,其已取 得兄弟資助而達勞保投保薪資3萬元,故其更生方案屢行 期間之固定收入應以3萬做為計算基準。又債務人有未成
年子女吳○霖(民國95年生)、吳○樺(民國97年生)共 二人,其核列每人每月扶養費用各5,000元應認合理,其 收入扣除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共計1萬元,及平均每月清 償金額12,000元【計算式:36,000÷3個月=平均每月12, 000元】,債務人個人僅餘8,00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 其每月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3,700元,且其支出項目包含膳食費5,400元、衣物700元 、交通費1,200元、雜支700元,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 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已撙節開支,顯無奢侈 、浪費之情事,並將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 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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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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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64,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2.607%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3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24期,每期清償3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期15日,將如下表所示 │
│ 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
│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
│ 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 │
│ 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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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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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673元 │
│02、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021元 │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807元 │
│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993元 │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558元 │
│0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552元 │
│0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875元 │
│0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045元 │
│09、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012元 │
│10、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380元 │
│11、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0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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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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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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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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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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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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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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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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