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331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嘉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精穎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文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兆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 4號被 告 精新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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