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22676號
TPEV,96,北簡,22676,2007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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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於同年8月13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林瓊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1日 邀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2日起至96年6月2日止,分24期 按月攤還,借款利息按年息8.021%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 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 ,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加 倍計付;被告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債務到期,積欠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表全部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80元
合    計    5,25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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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