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94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德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616元 ,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310元。然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 6,6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其溢 繳3,31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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