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96年度,582號
TPEM,96,北秩,582,200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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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58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WINARSIH
           印尼人民
      甲○○英文姓名:
           印尼人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8
月6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632105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WINARSIH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甲○○( WINARNI)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WINARSIH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96年7月26日凌晨4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康定路口附近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車伕即載送被移送人WINARSIH前去應召之馮彥銘於警訊之
證述。
三、被移送人甲○○(WINARNI)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7月26日凌晨2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康定路口附近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四、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車伕即載送被移送人甲○○(WINARNI) 前去應召之許正
昌於警訊之證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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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