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659號
TPEV,106,北簡,4659,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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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46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方張永淳(原名:方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7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4,710元,及其中255,255元自民國(下同)98年11月 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上限為 5,000元。嗣於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時不再請求 違約金 8,847元,以及自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 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 5,000元,載明筆錄在 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 3款規定,應予准許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88年10月間向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友邦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持 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逾期繳付者,就未清償帳



款給付按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迄96年 5月尚有 265,863元(含消費款255,255元、年費 640元、已到期利息 9,968元),及其中本金255,255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 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並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屢經催討無效, 茲因友邦公司於98年9月1日將其對於被告之債權全數讓與原 告並登報公告,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同意書、網路公告電子畫面、信用卡申請書暨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暨繳 款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 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後,請求 265,863元│
│公式送達登報│ │及附帶利息,故訴訟費用│




│費用(國內)│ 150元 │中 4,520元由被告負擔,│ ├──────┼───────┤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
│公式送達登報│ │原告自行負擔。 │
│費用(國外)│1,500元 │ │
├──────┼───────┤ │
│合 計│4,5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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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