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596號
TPEV,106,北簡,4596,2017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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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原   告 高煌堯
被   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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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